類 別:房產稅文 號:國稅地函發[1991]4號頒發日期:1996-07-02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廣州市稅務局:
你局稅三[1991]881號《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對外出租房產交納房產稅問題的請示》收悉?,F批復如下:
我局國稅函發[1990]924號《關于外單位使用鐵道部所屬單位的房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是對“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所作的補充規定,有關房產稅問題,財政部(86)財稅字第326號、第340號文件已經作了規定。至于鐵道部所屬單位出租給鐵路系統外的單位使用的房產,不屬于自用的房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照章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