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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對外出租房產征收房產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國稅地函發[1991]4號
頒發日期:1996-07-02
地   區:全國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廣州市稅務局:

    你局稅三[1991]881號《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對外出租房產交納房產稅問題的請示》收悉?,F批復如下:

    我局國稅函發[1990]924號《關于外單位使用鐵道部所屬單位的房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是對“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所作的補充規定,有關房產稅問題,財政部(86)財稅字第326號、第340號文件已經作了規定。至于鐵道部所屬單位出租給鐵路系統外的單位使用的房產,不屬于自用的房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照章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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