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為了進一步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有利于促進國家煤炭資源的合理開采和管理,經研究,決定對現行煤炭資源稅定額予以調整?,F將調整后的定額表發給你們,同時,對有關問題一并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煤炭資源稅定額調整以后,征收范圍、計稅依據、計稅公式和納稅期限,仍按1986年9月25日財政部《關于對煤炭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非統配煤礦(包括地方國營、鄉鎮集體、私營、個體等煤礦)均應依法繳資源稅,并統一實行從量定額的方法計稅。具體定額由省稅務局商有關部門按本通知附表規定的定額,在30%的浮動幅度范圍內分別核定,報國家稅務局批準。但對私營和個體煤礦的定額,不得向下浮動,鄉鎮集體煤礦的定額,如確需向下浮動的,也應從嚴掌握。
三、煤炭資源稅的減稅、免稅,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對煤炭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的通知》的規定辦理,并作如下補充規定:
1.國家統配煤礦及省屬國營煤礦之新投產礦井,從投產之日起,給予適當的減、免稅照顧:(1)年生產能力在30萬噸以下的(含30萬噸),第一年免征,第二年減半征收;(2)年生產能力在30萬噸至120萬噸的(含120萬噸),第一、二年免征,第三年減半征收;(3)年生產能力在120萬噸以上的,第一、二、三年免征,第四年減半征收;(4)減免稅期滿后個別仍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權限經審查批準后減稅。
2.對開采經國家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報廢礦井的邊角殘煤者,減半征收資源稅。
3.煤炭資源稅的減免稅權限,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因特殊情況需要減稅、免稅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一律報國家稅務局審批。
4.考慮到目前煤炭價格還沒有完全理順,部分統配礦按規定的稅額納稅有一定的困難,決定對這些企業實行臨時減稅,待煤炭調價后恢復征稅。
四、納稅地點
1.跨省開采原煤的煤礦(礦務局),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市、自治區)的,對其生產的原煤,在礦井所在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如礦務局),按照各礦井的實際銷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2.對于核算單位與下屬生產單位在同一?。ㄊ小⒆灾螀^)但不在同一地區的煤礦(礦務局),其納稅地點由省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五、煤炭資源稅定額調整后,有關各?。ㄊ?、自治區)之間的收入調整,由財政部另行通知。涉及煤炭總承包企業之間的財務指標,由能源部、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自行負責調整。
六、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者,均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