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財農稅[1991]44號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根據建設部《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外國人可在我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保護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在我國購置房產的合法權益,并便利其出讓、轉移,現對外國企業、外國人及華僑、港、澳、臺同胞購置房產有關契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外國企業和外國人,應依法交納契稅,其稅率按《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即6%執行。(注:1991年4月3日財政部《關于對外國企業、外國人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征收契稅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契稅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為加強外匯管理,凡外國企業、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用外匯或僑匯購買房屋的,應按照征收機關填開納稅憑證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的買價,通過中國銀行兌換成人民幣繳納稅款。對用外匯兌換人民幣繳稅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和外匯管理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準,可用人民幣繳納稅款?!保?/p>
二、華僑、港、澳、臺同胞同僑匯(或外匯)購買房屋,給予減半征收契稅的優惠。
1963年11月6日《財政部復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華僑用僑匯購買房屋免征契稅的問題》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