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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個別條款的決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號令
頒發日期:1996-06-25
地   區:上海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個
別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第四條修改為:“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
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合并征收。”
      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四條修改為:“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
稅務機關征收?!?BR>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第四條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四條
修改前的條文
     一、《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四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境內跨區、縣設
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
在地稅務機關合并征收。涉外“三資企業”由市稅務局直接征收。
     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
    第四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涉外“三資企業”由市稅務局
直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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