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京稅三字[1991]105號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北京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1]209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恢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向市局反映。
1991年2月6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恢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1]2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國稅地字第129號《關于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郵電部門所屬的郵政企業和座落在城市、縣城以外的電信企業自用的土地,一九九○年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一年”?,F免稅期限已滿。經研究決定,從一九九一年起,對郵電部門所屬的郵政、電信企業恢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特此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