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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金融機構辦理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
文      號:銀發1991年第38號
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11號)規定,現就金融機構年檢、登記注冊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經批準保留、合并且驗收合格的金融性公司,在換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后,應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

    二、批準撤銷的金融性公司,應抓緊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清理結束后,向中國人民銀行繳回原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繳回原頒發的《營業執照》及公司印章。

    三、批準保留(含暫不撤銷)的金融性公司,尚未向人民銀行總行報送驗收材料的,應抓緊報送。除投資公司外,在一九九一年三月底之前,仍不能達到驗收標準者,原批準保留的指標即行廢止。

    四、上述金融性公司,系指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憑公司、證券公司等。保險公司不在此列。

    五、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其他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城鄉信用社、證券交易所、郵政儲蓄網點和各種營業部、信貸部,可不換領新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憑中國人民銀行原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年檢和更換《營業執照》

    六、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換發,亦按本通知精神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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