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教人[1991]8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在人事部《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人職發[1990]4號)下發后,有些地區就中小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是否可繼續作為中小學教師評聘職務的參評條件等問題請示國家教育委員會和人事部,經研究,通知如下:
中小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是國家教育委員會對不具備國家規定學歷的中小學教師經過嚴格統一考試合格后頒發的一種證明。上述中小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與人事部人職發[1990]4號文件中所指的培訓班頒發的專業證書不同,今后仍可作為評聘教師職務時,視同相當學歷的參評條件。
小學教師具有高中畢業學歷,在補學教育學和心理學合格后,應視為具有小學教師的合格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