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滬稅地[1991]25號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稅務局第五分局、外稅分局、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和發布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國務院發布的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國務院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及本市相應制定的《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均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現將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號令發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個別條款的決定》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和車輛,仍接原稅收法規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個別條款的決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