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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1991年國庫券條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國務院令[1991]第79號
頒發日期:1996-07-06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1991年國庫券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1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1991年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為了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1991年國庫券。

    第二條、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為100億元。

    第四條、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為3年,從1994年7月1日起一次償還。

    第五條、國庫券的年利率為10%。國庫券從當年7月1日起計息,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復利。

    第六條、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種。

    第七條、國庫券從當年4月15日開始發行、10月15日結束。

    第八條、國庫券發行實行認購的辦法。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認購,并應當按期完成認購任務。

    第九條、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銀行、財政、郵政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十條、國庫券可以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場所辦理轉讓,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國庫券轉讓的具體事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對偽造國庫券或者破壞國庫券信譽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購買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四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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