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油函[1991]10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國稅油湛函[1991]12號《關于對西部公司非專業性單位的固定資產自有流動資金帳簿征收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對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屬公司,除為勘探、開發、生產海洋石油資源提供工程承包、勞務服務的專業公司外,其他公司記載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包括商業、貿易公司記載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都應該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