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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對外國企業、外國人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征收契稅有關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1]第14號
頒發日期:1996-07-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財政局:

    你局滬財農[1991]5號文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外國企業、外國人購買已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時期內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應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和我部有關規定,征收契稅。

    二、契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為加強外匯管理,凡外國企業、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用外匯或僑匯購買房屋的,應按照征收機關填開納稅憑證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的買價,通過中國銀行兌換成人民幣繳納稅款。對用外匯兌換人民幣繳稅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和外匯管理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準,可用人民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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