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民辦發[1991]9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改委(辦)、民政廳(局)、勞動廳(局),各計劃單列市體改委(辦)、民政局、勞動局:
改革和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這項工作的開展,對于促進我國城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與穩定,應付養老高峰的壓力,落實計劃生育的國策,有重大意義。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城鄉社會保險事業的宏觀管理,根據1990年國務院第111次總理辦公會議關于城鎮社會保險主要由勞動部負責、農村社會保險由民政部負責的決定,經研究,現具體分工如下:
凡城鎮戶口并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國營、集體、“三資”和私營企業職工及其他勞動者的養老保險由勞動部負責,凡非城鎮戶口且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公民(含鄉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負責。各地城鎮和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請分別按照勞動部和民政部的安排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