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京稅三字[1991]328號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市公路運輸管理處、各區(縣)交通局、各運輸企業:
根據市稅務局京稅三字(1990)776號《北京市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的規定(以下簡稱《通知》),經我們共同研究,現就委托公路運費結算單位代扣貨運憑證應納印花稅的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通知》規定,現明確將《北京市公路貨物運輸統一結算憑證》作為本市公路貨運的應納印花稅憑證。
二、按照《北京市公路貨物運輸統一結算憑證》開具的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計算應納的印花稅。每份結算憑證印花稅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稅,超過一角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三、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各方在運費結算時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四、凡領取《北京市公路貨運統一結算憑證》的運輸單位自身應納的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運輸單位代扣匯總繳納,運輸單位在收取運費的同時,必須代扣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自身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稅款,應分項填開繳款書。所代扣匯繳金額應與自身匯繳金額一致。
《北京市公路貨運統一結算憑證》第二聯作為已扣稅的托運方報銷憑證,同時作為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第三聯作為承運方的入帳憑證,同時作為計算自身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原始憑證。
五、代辦承托運業務或辦理填開運費結算憑證的單位,必須代扣承、托運雙方應納的印花稅,并實行匯總繳納?!侗本┦泄坟涍\統一結算憑證》的第二聯作為已扣稅的托運方報銷聯,同時作為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北京市公路運輸管理費、代扣稅(費)收據》的第二聯作為已扣稅的承運方運費收入的入帳憑證,同時作為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第三聯作為代扣匯繳承、托運雙方應納印花稅的計算依據。
六、代扣印花稅時,應在被代扣的承、托運雙方運費結算憑證上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印花稅代扣專用章”由稅務分局刻制。
代扣單位應委派專人妥善保管“印花稅代扣專用章”,不得轉借或用于其他憑證,如有丟失,寫出報告送交主管稅務分局處理。
七、中途變更運輸,所收運費需要多退少補的,均不再辦理印花稅的退補手續。
八、自身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繳納期限,由各代扣單位和所在地稅務局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九、代扣印花稅時如與被扣單位發生稅務糾紛時,解釋權在所屬稅務機關。被扣單位必須接受代扣單位代扣稅款的管理和監督。對不讓代扣的,由代扣單位通知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由于本市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工作情況比較復雜,各稅務分局和各區(縣)公路運輸管理所相互間要密切配合,積極與直接辦理結算的運輸單位取得聯系,各稅務分局要及時辦理委托代扣和發放《代征和代繳稅款證書》手續,做好印花稅政策宣傳、輔導,切實搞好承、托運雙方應納印花稅的代扣匯總繳納工作。
各直接辦理運費業務的運輸單位在按規定辦理自身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同時,要認真搞好托運方應納印花稅的代扣稅款工作。
199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