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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權限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豫稅發[1991]36號
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河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0]201號“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權限問題的通知”和我省根據全國的統一規定對印花稅違章處理的立案程序,處理手續和處罰標準制定的具體辦法,一并下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權限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0]201號 1990年12月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有關違章處罰的規定,為了適應印花稅征收、檢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管理,現對印花稅違章處罰權限明確如下:

    一、對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以及雖已貼但未注銷或畫銷的違章行為,由基層稅務征收單位處理。

    二、對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據下重用的違章行為,由基層稅務征收單位報經縣(市)稅務機關批準后處理。

    三、對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縣(市)以上(含縣、市)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章處理的立案程序、處罰標準及處理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全國的統一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印花稅違章處理的立案程序和處理手續

    查處印花稅違章行為的立案程序和處理手續。要結合納稅人自我完稅的特點,力求簡便易行,具體要求是:

    1、確定檢查對象;

    2、了解納稅人基本情況,如經濟性質,主管部門,核算形式,生產產品和經營范圍等;

    3、檢查應稅憑證,結合納稅人生產經營和核算情況,深入有關部門和納稅人下屬機構調查取證,如需將憑證帶回,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4、定案處理,經過嚴肅認真檢查,納稅人違章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檢查人員要填寫《印花稅納稅檢查及處理情況表》(式樣附后),并對查證材料進行分析認定,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處理權限上報審批,根據審批結果,填開《稅務違章處理通知書》(格式各地自定)送達納稅人執行。

印花稅違章處罰標準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違章處罰幅度較大,不宜掌握,為了便于正確執行政策,體現印花稅“輕稅重罰”的原則,對印花稅違章行為的處罰,應根據違章情節性質輕重,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標準掌握:

    1,對已按規定貼花,但未注銷或畫銷的違章行為,處以未注銷印花稅金額1-10倍罰款,

    2、對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違章行為,處以應補貼印花稅金額10-20倍罰款;

    3,對重用印共花的違章行為,處以重用印花稅金額20-30倍罰款。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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