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豫稅發[1991]36號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0]201號“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權限問題的通知”和我省根據全國的統一規定對印花稅違章處理的立案程序,處理手續和處罰標準制定的具體辦法,一并下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權限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0]201號 1990年12月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有關違章處罰的規定,為了適應印花稅征收、檢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管理,現對印花稅違章處罰權限明確如下:
一、對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以及雖已貼但未注銷或畫銷的違章行為,由基層稅務征收單位處理。
二、對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據下重用的違章行為,由基層稅務征收單位報經縣(市)稅務機關批準后處理。
三、對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縣(市)以上(含縣、市)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章處理的立案程序、處罰標準及處理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全國的統一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印花稅違章處理的立案程序和處理手續
查處印花稅違章行為的立案程序和處理手續。要結合納稅人自我完稅的特點,力求簡便易行,具體要求是:
1、確定檢查對象;
2、了解納稅人基本情況,如經濟性質,主管部門,核算形式,生產產品和經營范圍等;
3、檢查應稅憑證,結合納稅人生產經營和核算情況,深入有關部門和納稅人下屬機構調查取證,如需將憑證帶回,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4、定案處理,經過嚴肅認真檢查,納稅人違章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檢查人員要填寫《印花稅納稅檢查及處理情況表》(式樣附后),并對查證材料進行分析認定,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處理權限上報審批,根據審批結果,填開《稅務違章處理通知書》(格式各地自定)送達納稅人執行。
印花稅違章處罰標準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違章處罰幅度較大,不宜掌握,為了便于正確執行政策,體現印花稅“輕稅重罰”的原則,對印花稅違章行為的處罰,應根據違章情節性質輕重,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標準掌握:
1,對已按規定貼花,但未注銷或畫銷的違章行為,處以未注銷印花稅金額1-10倍罰款,
2、對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違章行為,處以應補貼印花稅金額10-20倍罰款;
3,對重用印共花的違章行為,處以重用印花稅金額20-30倍罰款。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