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國保[1991]48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局、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保密委員會,解放軍保密委員會:
現將保密工作部門執行《關于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規定》和《印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適當收取工本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范圍
申請辦理《國家秘密出境許可證》、《出境證明表》及《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二、收費標準
1.有審批權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保密工作機構、解放軍保密工作機構,核發《國家秘密出境許可證》和《出境證明表》屬正常公務,不應收費。對使用專用包裝、扎捆和鉛封等材料的,按購進價格加1%的損耗收取材料費。
2.有審批權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頒發《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只收取證件工本費,每證2元。
三、收費收入只能用于購置專用包裝、扎捆、鉛封以及印制、郵寄證件等費用的支出。
四、保密工作部門應嚴格按上述規定收費,并加強管理,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