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失效法規文 號:[91]財會22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無效
根據國內聯營企業有關財務問題的規定,現對國營工業企業聯營的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于企業向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行業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這些行業和地區,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的會計處理。
(一)吸收投資方。應按應分給投出資金企業的利潤,借(增)記“利潤分配----分給其他單位的利潤”科目,貸(增)記“其他應付款----應付聯營利潤”科目;按規定將應分給投出資金企業的利潤轉作投資時,借(減)記“其他應付款----應付聯營利潤”科目,貸(增)記“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
(二)投出資金方。企業應在“利潤分配”科目下增設“追加長期投資留給企業的利潤”明細科目。企業應按應分給本企業的利潤,借(增)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聯營利潤”科目,貸(減)記“利潤分配----其他單位轉來的利潤”科目。經財政部門核準,作為企業用生產發展基金再投資時,借(增)記“利潤分配----追加長期投資留給企業的利潤”科目,貸(增)記“專用基金”科目;同時,借(增)記“長期投資”科目,貸(減)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聯營利潤”科目。
(三)企業應在“利潤表”(會工02表)第23行“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留給企業的利潤”項目下增設“追加長期投資留給企業的利潤”(23-1行)項目,反映企業用向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行業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應分得的聯營利潤再投資的數額。
二、關于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會計處理
(一)聯營企業發生虧損,根據聯營合同或協議,由聯營企業提出申請,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在3年內用聯營企業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予以抵補。投資各方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吸收投資方。企業按規定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借(增)記“應彌補虧損----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科目,貸(減)記“利潤分配----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科目;企業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虧損時,借(增)記“利潤分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科目,貸(減)記“應彌補虧損----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科目。
2.投出資金方。對按規定應由聯營企業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不作帳務處理。
(二)聯營企業連續3年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抵補不足,從第四年開始,按規定由聯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用稅后留用利潤抵補的,投資各方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吸收投資方。企業應在“利潤分配”科目下增設“用稅后利潤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明細科目;在“應彌補虧損”科目下增設“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明細科目,同時,對應由投資各方用稅后留用利潤彌補的虧損予以明細登記和進行結轉,并通知投資各方,借(增)記“應彌補虧損----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科目,貸(減)記“應彌補虧損----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科目。應彌補數中屬于由本企業負擔的部分,企業用稅后利潤彌補時,借(增)記“利潤分配----用稅后利潤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科目,貸(減)記“應彌補虧損----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科目;屬于應由投出資金企業負擔的部分,收到彌補虧損的數額時,借(增)記“銀行存款”科目,貸(減)記“應彌補虧損----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科目。
2.投出資金方。企業應在“利潤分配”科目下增設“用稅后利潤彌補的聯營虧損”明細科目。企業按照規定用稅后利潤彌補應負擔的虧損數額,借(增)記“利潤分配----用稅后利潤彌補的聯營虧損”科目,貸(減或增)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三)企業應在“利潤表”(會工02表)第34行“應補交的承包利潤”項目下增設“用稅后利潤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34-1行)項目和“用稅后利潤彌補的聯營虧損”(34-2行)項目,分別反映按規定由聯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用稅后利潤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三、關于企業用固定資產貸款投資的會計處理
企業為了向聯營企業投資而向銀行借入的資金,應在“投資借款”科目核算。企業用銀行借款投資時,借(增)記“長期投資”科目,貸(增)記“投資借款”科目。企業按規定歸還投資借款,應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屬于1990年1月1日以前借入的投資借款,按規定可用投資分得的利潤歸還,其會計處理方法,仍按1989年4月29日財政部發布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規定處理。
屬于1990年1月1日以后借入的投資借款按規定應用貸款投資分回利潤的稅后留用利潤和本企業留用的生產發展基金歸還本息。企業按規定歸還投資借款時,借(減)記“投資借款”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或“專項存款”科目;同時,借(增)記“利潤分配----歸還專項借款的利潤”科目(用稅后留用利潤歸還部分),借(減)記“專用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科目(用本企業留用的生產發展基金歸還部分),貸(增或減)記“固定基金”、“專項應收款”(應核銷的利息部分)科目。
四、關于企業用無形資產投資的會計處理
企業用無形資產進行聯營投資,應按規定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入帳。企業以無形資產(包括所有權或使用權,下同)進行投資,應按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屬于用已入帳的無形資產進行聯營投資的,應按確定的價值借(增)記“長期投資”科目,按該項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貸(減)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確定的價值大于無形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貸(增)記“固定基金”科目(確定的價值如小于該項無形資產帳面價值的,應借(減)記“固定基金”科目)。
屬于用尚未入帳的無形資產進行聯營投資的,應按確定的價值,借(增)記“長期投資”科目,貸(增)記“固定基金”科目。
五、關于聯營企業解散清算時對未分配的盈虧進行分配等的會計處理
(一)聯營企業因聯營期滿或其他情況宣告解散,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在解散清算以前,應將聯營企業盈虧分配完畢。
企業應在“利潤分配”科目下增設“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彌補聯營虧損“兩個明細科目。
屬于應分給投資方的利潤,吸收投資企業,應借(增記“利潤分配----分給其他單位的利潤”科目,貸(增或減)記“其他應付款----應付聯營利潤”“銀行存款”科目;投出資金企業,應借(增)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聯營利潤”科目,貸(減)記“利潤分配----其他單位轉來的利潤”科目。
屬于應由聯營企業投資各方負擔的虧損,也應在“應彌補虧損----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科目核算。吸收投資企業,應借(增)記“應彌補虧損----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科目,貸(減)記“利潤分配----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科目;收到投出資金企業彌補虧損的數額時,借(增)記“銀行存款”科目,貸(減)記“應彌補虧損----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科目。投出資金企業,應借(增)記“利潤分配----彌補聯營虧損”科目,貸(增或減)記“其他應付款----應彌補聯營虧損”“銀行存款”科目。
(二)企業收回各項投資,借(增)記“固定資產”“銀行存款”等科目,貸(減)記“長期投資”科目,貸(增)記“折舊”科目。企業投出的資金數額與收到發還的投資有差額時,差額部分報經批準后,作為增減有關資金處理。
(三)有關聯營企業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清算費用、清償債務及剩余財產的分配等,其會計處理辦法另行規定。
(四)企業應在“利潤表”(會工02表)15行“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項目下增設“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15-1行)項目,反映聯營企業解散清算時,應由聯營企業投資各方彌補的虧損;在27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項目下增設“彌補聯營虧損”(27-1行)項目,反映聯營企業解散清算時,由聯營企業投資方彌補的聯營虧損。
六、財政部發布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規定辦理。
七、國營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國營企業,可比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