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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貴州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全民所有制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臨時性別、季節性工作崗位,可以招用臨時工。常年性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臨時工使用期限應在一年以內。

    第三條 企業使用臨時工,應在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以內編制招用計劃,送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并按規定到指定的勞動服務機構辦理招用手續。

    第四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應從領取就業許可證的城鎮待業人員中擇優錄用,個別特殊行業需要從農村招收的,應報經企業所在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方能組織招收。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工一律不得轉戶糧關系。

    第五條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應按國家規定與臨時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可以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仲裁機構進行鑒證。勞動合同一經鑒證,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勞動合同期滿,應即終止執行。

    第六條 臨時工的工資待遇,可參照同工種崗位的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收入,由企業與臨時工本人協商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規定。

    第七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合同期滿,由企業根據傷殘程度及企業的承受能力,一次性發給300元至3000元的傷殘補助費,終止勞動合同。

    第八條 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的病假工資,與所在企業的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傷病痊愈,但不能繼續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愈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可根據在本企業時間長短,發給一次性的醫療補助費。其具體標準為:在企業工作滿半年以上的,按本人二個月標準工資支付;在企業工作不滿半年的,按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支付。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業可按合同制工人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并按在本企業工作時間長短,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其中不滿半年的發給200元,滿半年以上的發給400元。

    第九條 企業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如何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由省勞動局另行下文。

    第十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上崗前必須進行生產(工作)的基本知識教育、勞動紀律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并做好日常的勞動安全管理工作。個別需要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發證后,方能上崗獨立作業。

    第十一條 企業要為臨時工創造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提供安全設施。臨時工的勞動保護用品,可按本企業同工種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標準發給。

    第十二條 臨時工在企業期間必須服從單位領導,努力工作,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對企業的生產設備和安全設施要愛護使用,發現有不安全的因素要及時報告,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臨時工在生產(工作)勞動中發生的傷亡事故,由用工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統計上報,并按“三不放過”的要求,嚴格認真進行調查分析處理。

    第十四條 在履行勞動合同中以生勞動爭議,按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貴州省關于貫徹實施〈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若干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臨時工,參照《暫行規定》和本細則辦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隨同《暫行規定》一并貫徹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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