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外貿易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0>70號)、國務院批準的《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管理辦法》(國函<1991>1號)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國家計委共同制定的《辦理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的暫行規定》(<1991>外經貿計發第125號)文,特作如下規定:
一、在辦理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工作中,外匯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負責出口收匯管理,監督外貿出口企業收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建立出口收匯、上繳中央外匯(無償、有償)和留成外匯有關帳戶,定期與出口企業核對出口收匯情況,負責對上述外匯額度帳戶進行監督、管理;按月向有關部門提供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帳戶對帳單,按外匯管理規定,審核辦法從出口結匯收入中扣除用自有外匯代墊的運保費、傭金、賠款、歸還以進養出周轉外匯本金及歸還外匯貸款等款項,并提供證明;審核經貿部門填制的《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入帳通知單》并辦理入帳手續;負責按月逐級上劃無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解繳入中央外匯額度總帳戶;調撥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對有關單位提出的退匯申請,經審核原始憑證和經辦銀行的退匯證明無誤后,辦理自有外匯退匯恢復額度手續。
二、在原有基礎上改進、完善出口收匯、上繳中央外匯(無償、有償)和留成外匯待分配帳:
1.出口收匯帳:指以各出口企業在本地區中國銀行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辦理國際結算業務的其他銀行的結匯證明(水單或經銀行確認的出口收匯匯總表)為依據建立的出口收匯帳。其中包括本地區出口結匯,代外省市出口結匯和中央統一經營出口結匯。本帳收入數字應按月與本地區的《國家現匯外匯收、支月報表》(匯管統2表)中的出口收匯包括加工裝配收入相核對,如有差額,須查明原因。
2.上繳中央外匯帳:
(1)無償上繳中央外匯帳:記錄本地區按國家規定的無償上繳比例應無償上繳中央的外匯額度。
(2)有償上繳中央外匯帳:記錄按國家規定的有償上繳比例由經貿部門負責上繳給國家的外匯額度。
3.留成外匯待分配帳:
(1)待分配帳:記錄本地區按國家規定比例上繳中央外匯額度以后,可供地方分配的剩余部分外匯額度。
(2)留成外匯帳:記錄本地區政府、外貿出口企業和工貿創匯企業的留成外匯額度。
三、審核辦理應從出口收匯中扣除的各項費用,為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提供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負責對出口企業提出的用出口收匯支付運保費、傭金、賠款、歸還以進養出周轉外匯、歸還外匯貸款的申請進行審核,并辦理手續,出具統一的扣款證明作為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的依據。出口企業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時,須提供如下資料:
1.注明用自有外匯代墊運保費、傭金的額度支付書;
2.銀行出具的退、賠款結匯證明;
3.歸還以進養出周轉外匯額度本金的申請及用匯證明;
4.向銀行貸款的工貿協議;外匯貸款借款合同;按國家利用外資審批權限,經授權部門批準使用國內外匯貸款項目的批件。
四、審核經貿部門填制的《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入帳通知單》,并辦理入帳手續。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及分局在接到經貿部門填制的《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入帳通知單》后,于二日內對其通知單和有關銀行結匯證明、扣款證明進行審核,無誤后,入有關帳戶,并將此通知單蓋章,其中兩份退經貿部門。
五、按月劃繳和調撥中央外匯額度。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及各分局,應根據國家下達的低限上繳中央外匯任務,按月等比例地用“外匯額度調撥單”(一式六聯)劃繳中央外匯額度,調撥單的調入單位應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計劃司”,額度種類欄內統一按“51”填寫,并在備注欄內注明“ 月有償”(或無償)上繳中央外匯“字樣。調撥單的撥入局按00編寫,使用聯局專用信封。
1.“無償上繳中央外匯”的上劃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于月后18日內,用“外匯額度調撥單”將本地區的無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上劃到國家外匯管理綜合計劃司;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于每月后25日內用“外匯額度調撥單”將中央各承包單位的無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劃到綜合計劃司,并附“各承包單位上繳情況表”(現有格式)。每月無償上繳的外匯額度數額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由綜合計劃司負責通知國務院有關部委。
2.“有償上繳中央外匯”的調撥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接到當地經貿部門為有償上繳中央外匯填制的外匯額度調撥單后,應立即調撥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計劃司;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央外匯業務中心接到經貿部為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填制的外匯額度調撥單后,應立即送綜合計劃司,調撥單須注明“有償上繳”字樣。每月有償上繳的中央外匯額度數額和計劃執行情況,由綜合計劃司負責通知國務院有關部委。
六、填制和報送有關報表。
1.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于月后20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199年月國家貿易出口收匯、凈收匯、上繳外匯、留成外匯情況表)并附與匯管統2表核對后的文字說明。
2.原有《 月份貿易現匯額度上繳中央外匯及留成外匯明細表》、《代中央承包單位結匯記錄核留情況表》,從文到之日起停報?!?99 年 月國家貿易出口收匯、凈收匯、上繳外匯、留成外匯情況表》即匯管統6表按新的格式填報。
3.原有關上繳中央外匯的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均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