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91]財國債字第47號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現將1991年財政、郵政部門國債券還本付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991年銀行、郵政部門兌付期為當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財政部門兌付期為當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7月份兌付高峰期,各地區應在每旬后5日內報送“1991年 月 旬財政、郵政部門兌付國債券月(旬)報表”(格式附后);從8月份開始,應在每月后3日內報送月報表(月、旬報格式相同)。
三、兌付期終了一個月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將全部兌付帳務結清,并將已兌付國債券全部復點封存完畢,剩余兌付資金退回同級預算處。填制“1991年財政、郵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收尾報告表”和“1991年財政、郵政部門兌付國債券匯總清單”(按(90)財國債字第51號文格式不變)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級預算處,一份報財政部。
四、1991年財政、郵政部門兌付資金撥付辦法、還本付息帳務處理及實際兌付辦法仍按(90)財國債字第51號文件辦理。
附件:1991年 月 旬財政、郵政部兌付國債券月(旬)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