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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1991年財政、郵政部門國債還本付息有關事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91]財國債字第47號
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現將1991年財政、郵政部門國債券還本付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991年銀行、郵政部門兌付期為當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財政部門兌付期為當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7月份兌付高峰期,各地區應在每旬后5日內報送“1991年   月   旬財政、郵政部門兌付國債券月(旬)報表”(格式附后);從8月份開始,應在每月后3日內報送月報表(月、旬報格式相同)。

    三、兌付期終了一個月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將全部兌付帳務結清,并將已兌付國債券全部復點封存完畢,剩余兌付資金退回同級預算處。填制“1991年財政、郵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收尾報告表”和“1991年財政、郵政部門兌付國債券匯總清單”(按(90)財國債字第51號文格式不變)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級預算處,一份報財政部。

    四、1991年財政、郵政部門兌付資金撥付辦法、還本付息帳務處理及實際兌付辦法仍按(90)財國債字第51號文件辦理。

    附件:1991年    月    旬財政、郵政部兌付國債券月(旬)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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