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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以房產作投資、作股轉讓契稅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1]第38號
頒發日期:1996-05-2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廈門市財政局:

    你局[91]廈財農字第37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以房產作為投資,與外商及其他企業合資經營,凡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由承受方按買契稅率繳納契稅。

    二、對房產作股轉讓,凡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均視同房屋買賣,應由承受方按照買契稅率繳納契稅。

    三、中外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企業承受房屋所有權,應比照[91]財農稅字第 5號文件的規定照章交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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