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滬稅地[1991]53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上海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市稅務局第五分局、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
近幾年來,有較多的企業對租入房管部門的公房進行改建、擴建和增添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對這部分房產增值部分,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各企業的房產,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擴建部分,凡應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均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房產余值計算納稅?!钡珦私猓@些對公房改建、擴建和增添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而發生房產增值部分,雖然企業是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由于房管部門對改建、擴建和增添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后的公房,又增加了房租,因此這類房產的增值部分房產稅實際上已由房管部門按租金收入一并繳納。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決定暫不對企業征收這部分的房產稅。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