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豫稅函發[1991]190號頒發日期:1996-07-03
地 區:河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
最近,有些地區詢問對鐵路系統的多種經營企業如何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及能源基金、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金”)等問題,根據國家稅務局(87)財稅地字第20號。國稅函[1991]287號通知和“兩金”征集的源泉控管原則,現明確如下:
一、鐵路系統多種經營國營企業,凡是鐵路“七五”大包干以前在所在地交納所得稅的,均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兩金”。對沒有在所在地繳納所得稅的和大包干后舉辦的多種經營國營企業,暫不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兩金”對其營業帳簿和與執行鐵路“七五”大承包方案的其他單位簽訂的應稅經濟合同暫免征收印花稅。
二、鐵路系統多種經營集體企業,要照章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兩金”;對原為集體企業而在大包干后轉制為國營企業的,亦應照章征收地方各稅和“兩金”。
三、對應征收地方各稅和“兩金”的多種經營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凡是沒有按照以上規定繳納的,要嚴格按照政策執行。對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按照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的權限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