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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借貸業務應納印花稅憑證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國稅函發[1991]1081號
頒發日期:1996-07-0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武漢市稅務局:

    你局武稅發[1991]164號《關于征收借款合同和借據印花稅的請示》收悉。據反映,你市有些專業銀行的辦事機構辦理借貸業務的手續不夠規范,有的只填開借據放貸,有的先填開借據事后補辦借款合同。這樣,既給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確定和征收管理帶來混亂,也不利于借貸業務手續的規范化。對此,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說明,我們意見,在借貸業務中凡流動資金借款先簽借款合同,并在合同規定借款額度內辦理借款借據的只就對借款合同貼花完稅;凡先辦理借款借據的,應以借據作為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在書立時即時貼花完稅,以后補辦的借款合同不再貼花。你局可以根據本市各銀行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借款憑證印花稅的管理辦法和代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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