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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契稅文 號:財農稅字[1991]第44號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財政廳:
你廳(91)閩財農稅字第032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廳意見。對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大陸經營的企業(含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用僑匯、外匯購買房屋,按我部(91)財農稅字第5號文件規定,給予減半征收契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