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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對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購買房產征收契稅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1]第44號
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財政廳:

    你廳(91)閩財農稅字第032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廳意見。對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大陸經營的企業(含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用僑匯、外匯購買房屋,按我部(91)財農稅字第5號文件規定,給予減半征收契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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