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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錄像機市場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國生調度1991年第6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無效

    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加強反走私斗爭的通知》(國發[1991]26號)的要求,國務院生產辦公室會同國家計委,商業、機電、公安、鐵道、交通、郵電、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稅務、物價、民航局等部門制定了《關于加強錄像機市場管理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本通知下發后要及時制定貫徹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發有關單位。

    關于加強錄像機市場管理的規定近幾年,沿海部分地區錄像機走私活動十分猖獗,大量非法進口的錄像機涌入國內市場,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影響了國家的聲譽,沖擊了錄像機技術引進的正常進行,阻礙了我國錄像機工業的發展。

    為了制止錄像機的非法進口和非法經營活動,維護錄像機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國內錄像機工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加強反走私斗爭的通知》(國發[1991]26號)要求,現對錄像機市場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要按職責分工,嚴厲查處進口錄像機的走私和倒賣活動,堅決取締非法進口錄像機的私貨市場,嚴禁黑市交易。對查獲的走私錄像機和販運倒賣的走私錄像機,一律由執法機關沒收,視情節輕重并處罰款,嚴禁罰款放行。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違法人員,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嚴禁以罰代刑。

    二、進口錄像機實行定點經營。定點收購和定點銷售的單位為國營商業華僑商店(公司)、友誼商店(公司)及承擔涉外供應業務的商業企業。對定點經營單位確實不夠的地方,由商業部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從嚴掌握的原則確定少數國營商業企業為定點經營單位。增加的數量原則上每縣一個,中小城市二至三個,省會城市、大城市五至六個,直轄市十個左右。定點銷售單位必須具備維修服務條件。

    定點經營單位經營進口錄像機的范圍包括: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接受捐贈進口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出國人員以及外籍人員合法帶進自用有余而銷售的進口錄像機。

    定點以外的任何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采購、銷售進口錄像機。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非定點銷售進口錄像機的單位不得再購入進口錄像機,并于兩個月內將庫存的進口錄像機處理完畢。逾期處理不完的進口錄像機(殘次品除外),按市場零售價百分之六十的價格交由定點銷售單位或國家定點錄像機生產企業收購。對違反上述規定非法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經營的商品和銷售收入,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發布后一個月內,定點經營單位應持商業部的經營許可批件和營業執照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的有關手續。非定點經營單位也要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的有關手續。

    三、定點收購、銷售單位不得經營未經罰沒處理的走私錄像機。進口錄像機的收購、采購、銷售等經營業務只準在定點經營單位之間進行,不準向非定點單位和個人批發、供貨倒賣。如有違反,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定點經營的資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消其經營范圍中的收購、銷售進口錄像機的項目,沒收其非法銷售收入和非法經營的商品,并酌情處以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四、廣東、福建、海南三省依法沒收的進口錄像機整機原則上應在當地市場銷售。確需出省銷往其他地區的,廣東、福建的須經商業部核發“準運證”,海南省的須經國家計委批準,并經商業部核發“準運證”,憑證運輸、流通。商業部核發“準運證”要根據沒收證明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掌握。要有核銷“準運證”手續,防止重復使用。

    個人在廣東、福建、海南三省購買隨身攜帶自用的進口錄像機進入內地的,每人限帶一臺,并必須持有國家定點經營單位的統一銷售發票。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對廣東、福建兩省進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國發[1985]136號)和《關于個人隨身攜帶零星自用的限制進口商品的品種和數量的規定》(工商[1990]305號)處理。

    五、依法沒收的進口錄像機成套散件、關鍵件運出廣東、福建、海南三省,由機電部憑進口許可證和沒收證明發放“調運證”,憑證承運。

    六、鐵道、民航、交通等部門對需運出廣東、福建、海南三省的進口錄像機整機,必須憑有商業部核發的“準運證”,成套散件、關鍵件必須憑有機電部核發的“調運證”才能承運;對個人隨身攜帶自用的進口錄像機,經查驗有國家定點經營單位的統一銷售發票的,才予發行。否則拒絕承運,并報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郵電部門不收寄錄像機郵件的規定繼續執行。

    除廣東、福建、海南三省以外的其他省區之間調運進口錄像機,憑定點經營單位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辦理運輸手續。各地自行制發的“調運證”一律無效。

    集體和個體運輸單位一律不得承運進口錄像機整機、成套散件和關鍵件,違反者處以運價五至十倍罰款。

    七、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出國人員及外籍人員按海關規定合法帶入的進口錄像機,自用有余需要出售的,只能賣給國家定點收購單位。對私自買賣牟利的,由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規處理。

    八、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進口錄像機,全部交由國家定點收購單位收購,收購價格按市場零售價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沒收的進口錄像機成套散件,由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憑進口許可證按進口同類器材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

    沒收的部分配套件交由中國電子器材公司及其分公司,按進口同類器材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收購,并納入國家計劃渠道安排。各地家電維修網點不得采購非法進口的錄像機維修配件。

    九、國內錄像機定點企業生產的錄像機不實行定點收購和定點銷售,內地調撥運輸不受限制,特區的定點生產企業按國家內銷計劃辦理內銷“調運證”,憑“調運證”調撥運輸。

    國內錄像機定點企業生產和組裝的錄像機在國內市場銷售,必須標有生產廠的標記,包裝箱上須印有“××廠制造”字樣。機電部核發錄像機生產許可證后,包裝箱還須標明錄像機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十、本規定適用于進口放像機、攝像機、攝錄一體機和視錄一體機的管理。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若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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