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計財金[1991]1348號頒發日期:1996-06-08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分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及建設銀行分行、工商銀行分行: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40號文件精神,現將《關于發行國家投資債券的規定》和《1991年國家投資債券(用于基本建設部分八十億元)發行計劃》印發給你們,請據此切實做好國家投資債券的發行工作。
關于發行國家投資債券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廣泛籌措資金,支持國家重點建設,調整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確定1991年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根據國家計劃發行國家投資債券。
第二條 國家投資債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擔保。
第三條 1991年國家投資債券發行的數額為100億元。
第四條 國家投資債券公開向社會發行,自愿認購。發行對象為城鄉居民個人、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
第五條 1991年國家投資債券償還期為三年,年利率為10%,自交款之日起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復利。
第六條 國家投資債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100元、500元、1000元和5000元四種。
第七條 國家投資債券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收入調節稅,債券可以轉讓、抵押,但不記名、不掛失、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八條 1991年國家投資債券從9月份開始發行,12月31日結束。
第九條 對偽造國家投資債券或者破壞國家投資債券信譽者依法懲處。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