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7-05
地 區:河南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工作秩序,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本規定中的行政機關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包括其派出機構)加強廉政建設,牢固樹立為經濟建設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的思想,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就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到企業執行公務行為加強監督的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到企業執行公務,必須主動出示可以證明自己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的證件或公函,否則,企業不予接待。超越管轄權限或強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出面接待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行政機關組織地區性、行業性的企業檢查、評比活動,必須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制止到企業亂檢查、亂評比的通知》的有關精神辦理。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確屬必要的地區性、行業性的企業檢查、評比活動必須報縣級以上同級政府批準。對未經批準、自行組織地區性、行業性的企業檢查、評比活動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該單位主要領導人紀律處分。
三、行政機關給予企業罰款、沒收和扣留財物、扣留帳冊、凍結銀行存款等強制性處理,必須按規定的程序、權限報批,處罰決定必須以正式文書通知企業,并寫明處罰的法律、法規依據。罰款、沒收或扣留財物必須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或批準的正式憑據。違反以上規定,要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有貪污受賄行為者,要嚴肅查處。
四、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不準向下級下達收費、罰沒任務指標。凡發現對企業亂收費、亂罰款的,要責令其如數退回或予以沒收,并視其情節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用收費款和罰沒款私設“小金庫”、坐支挪用、損公肥私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需要責令企業停產停業進行整頓時,要依照法定職權批準,并事先通知企業主管部門作出適當安排。未經批準,擅自責令企業停產停業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瀆職責任;造成嚴重損失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借審批投資項目、分配資金、物資之機或利用行業特權,向企業索要辦公房、住房、招工指標以及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一經發現,要責令退出或予以沒收,并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衛生、防疫、工商管理、技術監督、商(產)品質量檢驗等機構和有關部門,到企業考核、檢查、驗收,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進行,不得借機多拿、多要樣品;檢驗過的樣品要嚴格按規定處理;以試用、借用和抽檢為名實則把樣品據為己有或集體私分的,要嚴肅查處。
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到企業執行公務,一般不得在企業就餐,需要就餐的,要按規定的標準交費;不得以任何名義索要物品或購買廉價產品。公安、司法、供電、供水、供油、供氣、交通、郵電、環境保護等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利用行業特權向企業索要物品及獲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一經發現,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其 主管部門或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讓企業報銷會議費、旅差費、學費、醫療費等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讓企業派車辦私事,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凡到企業從事職責范圍內或與本人公務有關的技術咨詢活動,一律不準收取勞務費、咨詢費和其它酬金及禮品。違反規定者,收取的報酬及禮品以受賄論處。
十、本規定由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實施。監察機關要選擇一些企業作為聯系點,在企業負責人和購銷、財務人員中聘請兼職監察員,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到企業執行公務行為進行監督;監察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一些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情況,特別是行政收費和罰沒款物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抽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其違法違紀行為受到企業抵制、檢舉、控告而對企業打擊報復的,要認真調查,從重處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