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滬稅地[1991]81號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最近,各單位相繼提出若干印花稅具體政策界限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提出處理意見如下:
一、關于物資局燃料公司與煤礦簽訂“煤炭訂貨合同”的貼花問題。
物資局燃料公司根據市計委下達計劃,與各地煤礦簽訂的煤炭訂貨合同雖只是負責訂貨、發運數量、解決煤炭分配管理等問題,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所簽合同反映了雙方的供需關系,并據此確定為供貨憑證,故仍需按規定貼花。
二、關于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貼花問題。
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它名稱),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據其憑證的性質和用途確定為: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組織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調撥單等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稅務機關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三、關于企業集團性公司內部所簽訂的各類計劃、加工任務書(含其它名稱)取代購銷合同的貼花問題。
企業集團性公司為組織供應、生產、銷售與所屬單位或下屬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形式的計劃、加工任務書(含其它名稱)用以取代購銷合同,并明確各自供需關系,據以組織供貨和結算,對這類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四、關于倉儲、堆存應稅憑證的貼花問題……
企業所從事的倉儲業務不分倉內倉外(包括露天堆場)所書立的倉單或棧單均應按規定貼花。
五、關于低值易耗品轉讓書據貼花間題。
因低值易耗品在價值劃分、使用年限、財產管理、帳務處理上不等同于固定資產,故對低值易耗品轉讓書據暫緩征收印花稅。
六、關于鄉鎮、農村中五保戶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的貼花問題鄉鎮農村中五保戶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按規定應予貼花。鑒于自前五保戶的生活經費主要來源于農村集體福利基金,生活水準較低,為照顧這部份人實際生活困難,對五保戶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的印花稅暫緩征收。
七、關于無金額無數量的購銷合同的貼花問題。
對既無數量又無金額的購銷合同應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計稅不到5元的不退稅、不軋抵,超過5元的就差額部分補貼印花。
八、關于銷售結算憑證上記載運費結算金額的貼花問題。
銷貨、供貨等單位在同一銷售憑證上記載運費結算金額的,其憑證往來于單位之間的,所載運費應按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貼花。
以上各點請遵照辦理,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