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京稅三字[1991]662號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對外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1991]1187號《國家稅務局關于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對本市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經檢查未即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的,要嚴格按照京稅三字[1991]408號通知中關于違章處罰的規定處理。
1991年9月29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1]1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對全國性訂貨會簽訂的合同,稅務部門駐會征收印花稅有諸多不便,困難較大。經多方面征求意見和研究,為有利于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對國內訂貨會上所簽合同的納稅地點,作如下規定:
一、在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合同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此類合同的貼花完稅情況,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并相應建立必要的納稅管理辦法。
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自行確定。
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