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計資源1991年第1243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委(計經委)、計委、建材工業局、建委(建設廳)、供銷社、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推廣應用新型房屋衛生潔具和配件,是節約用水的一項重要措施。自一九八七年原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等五個部門聯合發出《關于改造城市房屋衛生潔具的通知》(計資〔1987〕2391號)以來,經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推廣新型房屋衛生潔具的工作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對節約城鎮生活用水和公共設施用水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和單位仍在生產、銷售和安裝使用結構落后、質量很差的老式產品,不僅耗水量多、噪音大,且有不少漏水嚴重,造成水資源浪費,給已經十分緊張的城鎮供水帶來更大困難。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馬桶漏水”的問題,必須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推廣應用新型房屋衛生潔具和配件。為此,現將《關于推廣應用新型房屋衛生潔具和配件的規定》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家計委、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建設部、輕工業部、商業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推廣應用新型房屋衛生潔具和配件的規定第一條 為解決房屋衛生潔具的漏水問題,節約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房屋內的坐便器、蹲便器、便器水箱及配件的生產、經銷、建筑安裝和使用。
第三條 淘汰衛生潔具的上導向直落式排水結構的高水箱配件、低水箱配件。推廣使用性能符合GB6952-6953、GB5346和GB8219標準要求的各種節水型衛生潔具和水箱配件。
第四條 企業應生產本規定第三條所推廣的產品,嚴禁生產淘汰產品。
企業必須加強產品的質量管理,完善檢測手段,嚴格按國家標準生產和配套,對售出的產品必須實行“三包”。
第五條 商業部門和有關經營單位不得收購和銷售被淘汰的上導向直落式水箱配件。
第六條 建筑設計部門在新建、改建房屋的設計中,必須選用經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的衛生潔具和配件。
建筑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前款規定的衛生潔具和配件,不得使用淘汰產品。
第七條 房管部門或房屋的產權單位要制定改造規劃,對在用的上導向直落式排水結構的水箱配件,有計劃地結合房屋維修改造,逐步使用新型水箱配件更新或利用“克漏閥”等方法進行局部改造,根治漏水。
第八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各級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要按有關法規加強對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不定期地組織抽查。對抽查不合格者,由技術監督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令其限期整頓,整頓復查后仍不合格的,企業主管部門應取消其生產和配套的資格,直至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為保證質量,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早組織實施水箱配件的生產許可證制度。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或第五條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技術監督部門按《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企業的主管機關應給予企業負責人以行政處分。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單位,當地節水管理部門要責令其糾正。對已經造成的損失,應由違反規定的單位負責賠償。對新竣工的房屋,須經該地區的節水管理部門或供水部門按本規定第六條驗收合格后,供水部門才能供水。
第十一條 對在用的淘汰上導向直落式排水結構的水箱配件,未按本規定第七條制定改造規劃、不進行改造的單位,節水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產權單位采取必要的強制性措施。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