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建總函字[91]第395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
現將人民銀行銀發(1991)260號“關于印發《頒發貨幣發行、出納專業榮譽證書試行辦法》的通知”轉發你們,并根據我行情況作如下補充:
一、凡在我行從事現金出納工作(包括原在人民銀行或其他專業銀行從事貨幣發行、現金出納工作,調入建設銀行后仍從事現金出納工作)的人員,累計專業工齡滿25年,累計管庫滿15年或累計專職復點滿20年的,均可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申請頒發《貨幣發行、出納專業榮譽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二、《證書》從1992年起,每兩年(逢雙年)頒發一次。每頒發年的年初,符合條件的人員,由所在行、處填報《證書》申報表(即銀發(1991)260號文附式),逐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經各分行出納、人事部門審查核準后,于1992年1月15日前匯總報總行財會部。
三、各行要按照人民銀行和總行的要求,認真組織做好頒發《證書》的工作。
附件:關于印發《頒發貨幣發行、出納專業榮譽證書試行辦法》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
為鼓勵從事貨幣發行和出納工作的人員熱愛本職工作,增強其職業榮譽感,表彰他們在貨幣發行和出納工作崗位上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所作的貢獻,人民銀行總行決定為長期從事貨幣發行和出納工作的人員頒發榮譽證書。現將《頒發貨幣發行、出納專業榮譽證書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執行。
有關證書頒發的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附:頒發貨幣發行、出納專業榮譽證書試行辦法第一條 為鼓勵從事貨幣發行、出納工作的人員熱愛和做好本職工作,增強職業榮譽感,表彰其為貨幣發行、出納工作所作的貢獻,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頒發范圍,凡在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從事貨幣發行、出納工作的人員,累計專業工齡滿25年,累計管庫15年或專職復點滿20年的均可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頒發《貨幣發行、出納專業榮譽證書》(簡稱《證書》,下同)。
在貨幣發行、出納崗位上離、退休的老同志,符合本規定的亦可頒發《證書》。離、退休時專業工齡不足的,離、退休后受發行、出納部門聘用繼續從事貨幣發行、出納工作,其專業工齡可連續計算。
第三條 貨幣發行、出納人員從事專業工作因以下原因曾離開工作崗位,后又調回本工作崗位的累計時間不超過10年,其專業工齡可連續計算:
(一)因冤假錯案調離貨幣發行、出納工作崗位的;
(二)經批準脫產學習的;
(三)“文革”期間,因下放勞動等離開貨幣發行、出納工作崗位的;
(四)組織分配從事會計、保衛等與貨幣發行、出納相近專業工作的。
第四條 專業工齡系指參加革命工作或建國后從事貨幣發行、出納工作時起至發證年度12月底止的累計周年數(扣除第四條以外從事其他專業工齡)。
第五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貨幣發行、出納人員,受過行政記大過以下(包括大過)處分,但受處分后,工作表現好并做出一定成績的,則所在單位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批準后,可頒發《證書》。
受過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后,工作表現突出,并做出優異成績的,作為特殊情況,報經各自的總行批準后,可頒發《證書》。
正在接受行政審查或刑事偵查的,暫不頒發《證書》。
第六條 長期在邊遠高寒地區工作的貨幣發行、出納人員頒發《證書》的工作年限,各有關省分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放寬的規定,但放寬的年限均不得超過5年。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貨幣發行、出納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填《證書》申報表(式樣附后),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經各分行貨幣發行、出納,人事部門審查核準后頒發《證書》,并將頒發數量,匯總報各總行。專業銀行各總行負責匯總報人民銀行總行。
第八條 《證書》由人民銀行統一印制。1992年首次頒發后,每兩年(逢雙年)頒發一次。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應在每次頒發后,于次年的1月底前將匯總的全轄《證書》申報表報總行;專業銀行總行應在每次頒發后,于次年的2月15日前將頒發貨幣發行、出納專業榮譽證書的匯總人數和需證數量報人民銀行總行,由各專業銀行總行領取后頒發。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結合本地區、本系統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各自的總行備案。
附表:貨幣發行、出納專業榮譽證書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