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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貫徹《國營商業企業成本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91]財商字第409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我部(90)財商字第504號文頒發了《國營商業企業成本管理辦法》,規定從1991年1月1日起執行。現就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國營商業企業成本管理辦法》中所提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于固定資產修理?!秶鵂I商業企業成本管理辦法》規定,從1991年1月1日起,國營商業企業的固定資產修理不再區分大、中、小修理,改為實行預提修理基金制度,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一律在修理基金列支(低值易耗品必要的維修支出暫時也在此列支)。實行這一辦法以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實行大修理基金或預提修理費辦法的企業,應將1990年末結余的大修理基金或預提的修理費轉入“修理基金”帳戶。1990年12月31日以前大修理基金若有超支,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一次性列入費用。

    少數企業對租入的營業用房,確需維修的,可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其租入固定資產原值的4%以內核定控制指標,企業可在指標內按實列支。

    承包企業承包期內修理基金若有超支,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列入費用,但不得因此調整承包基數;非承包企業修理基金原則上不得超支,如確需修理而發生的超支,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也可列入費用。

    二、關于固定資產裝修。企業確因擴大經營、提高經濟效益需要,對現有營業用房等經營性固定資產進行裝修、裝潢所需的費用應由企業更新改造基金解決,裝修、裝潢凈支出(裝修、裝潢支出減去舊物料變價收入)應相應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從1991年1月1日起,企業固定資產裝修、裝潢支出一律不得在費用中列支。

    三、關于低值易耗品攤銷。低值易耗品標準變化以后,198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或調入的單位價值在500--800元之間(不含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1990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或調入的單位價值在10--50元之間的低值易耗品,仍按原來的攤銷標準執行。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標準提高以后,企業仍應加強對50元以下低值易耗品的實物管理。

    四、關于固定資產租賃。企業租賃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企業租入經營所需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支出列入“租賃費用”子目;企業在租入經營所需固定資產的同時,還出租閑置固定資產的,租賃費支出和出租收入應分別核算,租賃費支出列入“租賃費”子目核算,出租收入轉作更新改造基金,出租固定資產折舊不得列入費用。2、企業以出租固定資產為主要經營手段,其出租固定資產的收入應全部列入營業收入,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列入“租賃費”子目核算。

    五、關于商品溢余。商業企業商品和物資在運輸、銷售等過程中所發生的自然溢余應沖減商品損耗。沒有商品損耗或溢余大于損耗的,其差額列作“財產溢余”;非自然溢余應查明原因分別處理。

    六、關于飲服企業物料消耗。鑒于飲服企業物料用品特殊性強,因此在飲服企業“費用”中增設“物料消耗”子目,其排序按(91)商財聯字第82號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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