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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建總發[1991]203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建筑業
時效性:無效

       為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現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基本建設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及《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若干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按規定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建設單位繳納的投資方向調節稅,在“應核銷投資”中核算,不計入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二、各單位應按照1991年1月21日國家計委《關于在基本建設領域開展“質量、品種、效益年”的通知》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按工程款總價的5%-10%提取質量保證金。1989年7月25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①中規定的工程尾款,可抵作工程質量保證金,也可視同工程質量保證金,按質量保證金的有關規定處理,不重復計提。質量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根據單項工程竣工決算按規定比例計提,計提部分列報當年投資完成。質量保證金應專戶存入建設銀行,在工程項目全部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不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由項目使用單位出具證明通過建設銀行撥付。

    三、各建設單位當年形成的基本建設收入按照1991年5月25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財政部發布的《基本建設收入管理規定》執行。按規定比例上交財政或用于償還投資借款的基建收入應根據投資隸屬關系及時辦理上交財政或償還投資借款手續。各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經辦行應加強基建收入的管理,嚴肅財經紀律,不得虛列基建收入或擅自增大留成比例。

    四、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在基本建設領域開展“質量、品種、效益年”的通知》和1991年4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關于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期銀行貸款計收利息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建設項目應把銀行利用信貸資金發放的貸款利息列入設計概算和年度投資計劃,按年計收并列報當年投資完成。

    五、經批準設置管理機構的基本建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用在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支出。其中福利費用支出標準,改擴建單位比照所在單位標準,新建單位比照同類企業標準。

    六、各部門(公司)、地區、單位和建設銀行要認真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現象的決定,認真搞好各種取費的清理審查。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以及各地方越權批準的取費,建設單位不得支付,建設銀行不得撥付。對于建設單位自愿捐贈的款項,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七、各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根據國務院有關精神,積極認真地做好固定資產投資領域清理“三角債”的工作,認真清理投資缺口和債權債務。各級建設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各項清欠資金的撥付,使之盡快到位,并嚴格檢查監督。對清理拖欠的專項資金,除按稅法規定,及時交納稅款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其他制度,仍按以前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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