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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關于查處投機倒把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請示》的答復(失效: 1998.12.03 )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檢字1991年第362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無效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穗工商函(1991)14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1、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的辦案程序出臺之前,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檢查處理投機倒把違法違章案件程序的規定(試行)》仍然有效。

    2、大中城市的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舉報投機倒把的線索后,發現主要違法行為地和行為人所在地不在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地域,而在同一城市的其它區時,可以將舉報線索移交有關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經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處理。

    3、同一城市的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時,應首先由發生爭議的各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報請各方的共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號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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