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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林業系統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國稅函發[1991]1404號
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重慶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關于研究解決森工企業困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精神,結合林業系統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對林業系統征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考慮到林業系統目前的困難,為扶持其發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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