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廣字[1991]第368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廣告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適用范圍問題的請示》(桂工商報字〔1991〕1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廣告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適用于所有參與廣告宣傳、廣告經營和廣告管理活動的主體,包括廣告客戶、廣告經營者、廣告管理機關和出證機關。
二、《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是針對廣告內容出證機關而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是廣告內容的出證機關,因此,不能適用《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出具非法證明導致虛假廣告,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其個人的責任。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