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桂稅發[1991]497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廣西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防城港區稅務局:
現將(國稅函發[1991]1187號)《國家稅務局關于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區的具體情況,特作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對區內主辦、不涉及外省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印花稅的納稅地點,可比照全國性訂貨會的辦法,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貼花完稅。
二、為了加強管理,展銷會、訂貨會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會議有關信息向各地稅務機關反饋。同時各地稅務局要按規定建立健全納稅人合同申報制度,并結合稅務檢查,檢查企業進貨來源及其所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