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若干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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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財工字[1991]374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最近,一些地方來函、來電詢問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幾個問題,經研究,現作如下通知:
一、關于財政部門參與考核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實績問題。按現行政策規定,經有關機關考核確認,外 商投資企業年終產品出口產值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可享受減半繳納所得稅等優惠。由于企業減、免繳納稅、 費,影響到財政收入,因此,各地財政部門應積極協同經貿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實績進行認真、嚴格 的考核、認定。對于經考核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企業,不得享受相應的財政稅收優惠。
二、關于外商能否以人民幣作資本投資問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外國投資者做為資本投入 企業的現金一般應為外幣,對于其從企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用于本企業或中國境內其它企業資本投資的,則須 由外匯管理部門出具人民幣利潤來源證明。
三、關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提取中方職工住房補助基金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 的規定》及勞動人事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提 取和使用職工住房補助基金的政策,適用于整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 外資企業)。企業中方職工中的非城市戶口人員是否提取職工住房補助基金,原則上應根據是否由企業負責解 決這部分職工住房決定,具體做法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國家對中方職工各項補貼的計繳時間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國家對中方職工 的各項補貼應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始發放中方職工工資之月計繳,企業在試產(試營業)或暫時 停產(停業)期間,也應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