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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滬稅地[1991]109號
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上海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1)1401號《關于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本市國際海運,國際航運貨運結算憑證付款方的印花稅,亦照本通知規定辦,由付款方自行繳納。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

    據各地及有關部門反映,國稅發(1990)173號《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8冊第1063頁)下發后,在執行中,對鐵路國際貨運結算憑證付款方的印花稅,實行由鐵路部門代扣匯總繳納,確有不便。經研究決定,對鐵路國際貨運憑證付款方應繳納的印花稅,不再實行代扣匯總繳納的辦法,由,付款方自行繳納。

    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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