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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收取公證員資格考試報名費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價費字[1991]539號
頒發日期:1996-06-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司法部:

    你部司發函[1991]322號《關于收取公證員資格考試報名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組織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需支付場地租用、試卷印刷、試卷評判、監考人員勞務報酬等項費用,各地在組織公證員資格考試過程中,可向報考人收取考試報名費,收費標準每人每門課最高不超過七元五角。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核定。

    該項收費的收入和支出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只能用于公證員資格考試的有關費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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