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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考試舞弊行為處罰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頒發日期:1996-07-16
地   區:安徽
行   業:教育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平競爭,杜絕考試舞弊行為,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組織的招收工人、招收干部、選調干部、成人高等教育自學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茖W校、技術工人學校、職業技術培訓的招生等其他各類文化或專業考試。

    第三條 在考試過程中,經確認考生有下列舞弊行為之一的,取消該考生本次所有學科的考試資格。

    (一)偷看別人試卷或偷看夾帶材料的;

    (二)互相商量或采取各種手段傳遞信息的;

    (三)抄襲或讓他人抄襲答案的;

    (四)偷換試卷或故意交換試卷的;

    (五)具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第四條 在考試過程中,發現有代考行為的,除取消該考生本次所有學科的考試資格外,分別處代考人和請人代考的考生200元的罰款,同時并給予代考人和請人代考的考生以下處理:

    (一)代考人是各類學校在學學生的,給予校紀處分;

    (二)代考人和請人代考的考生是行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三)取消請人代考的考生參加各類考試資格三年。

    第五條 在組織考試過程中,考場、考務工作領導或工作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分別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同時并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一)試卷、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運送交接、保管過程中有泄密事件發生的;

    (二)擅自提前拆封試卷、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導致泄密事故的;

    (三)幫助考生解答試題或幫助考生進行其它舞弊行為的;

    (四)在非本監考考場逗留而造成后果的;

    (五)監考人員不履行監考職責,不揭發、不制止舞弊行為,擅離職守,工作失職造成本監考考場舞弊行為發生的;

    (六)將準考證號碼或姓名暴露在試卷裝訂線外的;

    (七)閱卷人員弄虛作假擅自為考生加分或壓分的;

    (八)其他違反考場、考務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擅自為考生涂改資格證件,為考生提供、制造假證明、假材料的,一經查實,除取消該考生本次所考學科的考試資格及成績外,并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并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規定的校紀處分、行政處分的處理,由主考部門會同監察部門根據情節擬定處理決定意見書,送當事人所在學?;騿挝粓绦小.斒氯怂趯W?;騿挝唬瑧诮拥教幚頉Q定意見書的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報主考部門和監察部門備案。招不執行處理決定意見的學?;騿挝唬芍骺疾块T會同監察部門報告市人民政府,追究該學校或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是考生的,同時取消該考生參加各類考試資格三年:

    (一)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威脅、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考生的;

    (二)對揭發、制止、抵制考試舞弊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進行報復的。

    第九條 對欺騙、引誘、脅迫未成年人為他人代考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對當事人的罰款由考試主管部門收取,罰款全額由個人承擔。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罰款由其監護人承擔。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單據,并一律上繳財政。

    第十一條 本市高級中學、初級中學的招生考試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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