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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關于以國庫券、保值公債券頂替人身保險費如何認定的請示》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工商檢字[1991]第395號
頒發日期:1996-07-16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以國庫券、保值公債券頂替人身保險費如何認定的請示》(甘工商發〔1991〕169號)收悉。經與財政部研究,現答復如下:

    以國債券抵交人身保險費或人身保險金,實際上是將國債券變相作為貨幣流通的非法行為,對交易雙方的非法行為,均應依據《關于打擊國債券非法交易活動的通知》(〔90〕財國債字第29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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