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京稅三字[1991]816號頒發日期:1996-07-12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對外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1]1415號《國家稅務局關于物資訂貨合同印花稅確定納稅人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91年11月28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物資訂貨合同印花稅確定納稅人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1]1415號
北京市稅務局:
你局京稅三字(1991)333號《關于同一份購銷合同涉及幾方當事人應如何確定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請示》收悉。來文反映,一些計劃物資的分配采取直達供貨的方式,訂貨合同由物資管理部門或需方的主管部門代需方與供方簽訂。合同簽訂后移交需方執行,由需方直接收貨和向供方支付貨款。代簽合同的部門或單位將合同移交需方執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簽人代理納稅,不便于稅務管理和納稅資料的保管。因此,經研究決定,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為有利于此類合同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單位代簽的計劃物資訂貨合同,由辦理收貨并結算貨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時,繳納印花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