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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財政稅務廳關于物資訂貨合同印花稅確定納稅人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瓊財稅[1991]地字第654號
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稅務局:

    按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1]1415號《關于物資訂貨合同印花稅確定納稅人問題的批復》稱:“一些計劃物資的分配采取直達供貨的方式,訂貨合同由物資管理部門或需方的主管部門代需方與供方簽訂。合同簽訂后移交需方執行,由需方直接收貨和向供方支付貨款。代簽合同的部門或單位將合同移交需方執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簽人代理納稅,不便于稅務管理和納稅資料的保管。因此,經研究決定,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為有利于此類合同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單位代簽的計劃物資訂貨合同,由辦理收貨并結算貨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時,繳納印花稅?!?/p>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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