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頒發日期:1996-06-27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
對《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按劃分的地段等級確定稅額。根據地理環境條件,本市城鎮土地分為九級。各地段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地段 | 市區 | 市 區 | 市區 | 市區 | 市區 | 市區 | 市區 | 市區 | 崇明縣金山衛石化城、堡鎮地區,高橋、 安亭、桃浦 工業區,縣 城,建制鎮(不包括崇明縣) |
等級 | 特級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五級 | 六級 | 七級 | |
適用稅額(元) | 7.5 | 6.5 | 5.5 | 4.5 | 3.5 | 2.5 | 2 | 1 | 0.50 |
附:《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改前的條文
第三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按劃分的地段等級確定稅額。根據地理環境條件,本市城
鎮土地分為九級。各地段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地段 | 市區 | 市 區 | 市區 | 市區 | 市區 | 市區 | 市區 | 1984年以后從郊區劃入市區的地區 | 崇明縣金山衛石化城、堡鎮地區,高橋、 安亭、桃浦 工業區,縣 城,建制鎮(不包括崇明縣) |
等級 | 特級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五級 | 六級 | ||
適用稅額(元) | 7.5 | 6.5 | 5.5 | 4.5 | 3.5 | 2.5 | 2 | 1 | 0.50 |
以上地段等級的劃分范圍,由各區、縣稅務機關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的《關于加強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見》(滬府發[1986]36號)中有關規定核定。
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該道路的地段等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門牌所屬路名的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門牌無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十字路口或沿幾條道路的土地按所處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級計征。
土地等級的變動,由市稅務局會同市土地局等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