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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的決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
頒發日期:1996-06-27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

    對《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按劃分的地段等級確定稅額。根據地理環境條件,本市城鎮土地分為九級。各地段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地段 市區 市 區  市區  市區  市區  市區  市區  市區 崇明縣金山衛石化城、堡鎮地區,高橋、 安亭、桃浦 工業區,縣 城,建制鎮(不包括崇明縣)
等級  特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適用稅額(元)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

附:《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改前的條文

第三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按劃分的地段等級確定稅額。根據地理環境條件,本市城
鎮土地分為九級。各地段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地段 市區 市 區  市區  市區  市區  市區  市區  1984年以后從郊區劃入市區的地區 崇明縣金山衛石化城、堡鎮地區,高橋、 安亭、桃浦 工業區,縣 城,建制鎮(不包括崇明縣)
等級  特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適用稅額(元)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

    以上地段等級的劃分范圍,由各區、縣稅務機關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的《關于加強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見》(滬府發[1986]36號)中有關規定核定。

    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該道路的地段等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門牌所屬路名的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門牌無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十字路口或沿幾條道路的土地按所處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級計征。

    土地等級的變動,由市稅務局會同市土地局等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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