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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對企業主管部門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
文      號:云稅四字[1991]295號
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西雙版納州稅務局:

    你局西稅三字(91)第40號《關于對企業主管部門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根據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以及國家稅務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單位,是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對這些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三稅。除此以外的單位(包括企業、個人)的房產、土地和車船,應按規定征收三稅。你州商業系統主管局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現行稅收管理體制報批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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