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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1992年國債發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91]財國債電字第14號
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經請示部領導同意,全國國債工作會議定于1992年1月2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開?,F就1992年國債發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992年國庫券發行總額已經國務院批準,各省分配方案在全國財政會議上已征求了各地的意見。為了在國債工作會議上做好分配方案的調整工作,請各省分別按承購包銷和單位代銷兩種方式再作一次測算(承購包銷部分應區分財政中介機構、各類專業銀行、其它金融機構等),并帶到昆明會議商定。

    二、1992年的國庫券發行,從全國總體講是進一步推行承購包銷方式。它的基本要求是:(1)國債的發行主體是財政部;(2)實行承購包銷的發包者是各級財政部門,各類承包者都應直接向當地財政部門簽訂承購包銷合同;(3)國庫券向全社會發行,重點是城鄉居民,承銷機構應主要面向社會公開發售。

    三、1992年國庫券利率初步定為,三年期9.5%,比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高1.22個百分點;五年期10.5%,比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高1.5個百分點。

    四、1992年國庫券品種定為五年期和三年期兩種,發行期初步定為五年期國庫券從4月1日開始,5月31日結束;三年期國庫券從7月1日開始,8月31日結束。五年期國庫券約占國庫券總數的1/4.五、一些專業銀行曾表示希望參加1992年國庫券承購包銷,考慮到專業銀行承銷國債的積極性,建議你們在1992年的承購包銷中,根據各包銷機構的自有資金數量(不包括信貸資金)、銷售網點、上年辦理兌付的情況,予以積極考慮。

    六、全國國債工作會議三項議程(1)總結表彰1991年的工作;(2)部署落實1992年發行工作;(3)研究商定1992年的兌付工作。會期三天,1月19日報到。

    七、會議代表名額,每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2人,其中包括主管國債的處長一人。請將參加會議的名單(姓名、性別、職務)及返程時間于1992年元月10日前報云南省財政廳綜合處;各地代表抵昆日期及乘坐車次(航班)于元月17日前告知云南省財政廳綜合處。

    聯系人:郭瑞泉、馮海騰、李建東、向明秀;

    聯合電話:(0871)37366、37288.八、接到本通知后,請各地抓緊作好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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