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稅發[1992]168號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一九九一年四月,我局國稅發[1991]75號文件規定,對出口企業收購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的,不予退稅。執行以來。部分地區反映,外商投資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的產品,按規定須征收工商統一稅,出口不退稅,加大了出口產品的成本,影響這部分產品的出口。為了鼓勵我國產品出口,統一稅收政策,經研究決定:從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對出口企業收購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的一律按現行出口產品退稅的規定,予以退稅。國稅發[1991]75號文件相應的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