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瓊財稅[1992]地字第18號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該通知的第一條 、第二條 和第三條 提出貫徹意見如下:
1.關于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的貼花問題。我省內部調撥的有償結算較多,且價格也不同,對部門內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使用的調撥單免征印花稅;對部門內的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應按規定貼花。
2.關于印花稅施行細則中所指的“收購部門”和“農副產品”的范圍如何劃定問題。其收購部門僅指各級供銷社設立的收購站和市、縣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收購站點;農副產品是指農民或生產隊直接出售自己生產或加工的農產品或副業產品。
3.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專業銀行以外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如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單位。
以上通知;請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