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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單位集資建房征收契稅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農稅[1992]1號
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根據國辦發(1991)73號文件精神和我部(90)財農稅字第83號文件規定,對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行政、企事業單位,以預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資”建房,其房屋產權屬于出資者個人所有,實際構成買房行為,應依法征收契稅。

    二、契稅清理,為查明產權,杜絕漏稅,須追驗上手契,如為白契,應照章補稅。追驗范圍,原則上以一手為限。

    注:本文件是財政部給四川省財政廳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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